更新时间:2024-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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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获悉,国务院****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2001年6月16日公布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经济观察网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管理办法相比,**公布的《办法》更加强化了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为适应绿色发展、加强环境保护,对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提出的更高要求,强化回收拆解全过程要保护环境,切实解决回收行业整体环保水平偏低,一些企业随意处置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的问题。
其中明确规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目前,汽车尾气已成为大气污染重要来源,为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国务院制定《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明确要求修订原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今年1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作出重大政策调整。
《办法》被视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举措和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助力大气污染防治的源头治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其中,在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条件中,《办法》增加了“符合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存储、拆解场地,拆解设备、设施以及拆解操作规范”等方面的规定。
对于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污染环境的,《办法》明确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同时,《办法》还进一步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加大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商务部副部长王炳南表示,《办法》重点修改了五方面内容:一是加大了对有关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二是允许将报废机动车的发动机、变速器、车架等“五大总成”出售给再制造企业,提高回收价值;三是简化办事程序,打破对回收企业实行定点布局的传统管理方式,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四是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五是调整适应《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办法》作为规范回收行业的行政法规,不再调整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有关的行为。
《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删去报废机动车的收购价格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的规定,取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特种行业许可。创新管理方式,推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方便企业办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强化部门之间执法活动的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此外,《办法》还在报废机动车回收程序、违法拼装机动车等有关问题上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作了衔接。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对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